“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印花税……诸多方面的问题是摆在我国金融租赁公司面前难以克服的障碍,客观上阻碍了租赁业的发展!”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马蔚华指出,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解决融资租赁业务面临的税收问题,进一步改善我国租赁业税收环境。
税收是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四大支柱之一,如何进一步改善融资租赁业税收环境,让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马蔚华委员给出了他的建议,根据税收公平原则,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固定资产允许抵扣增值税;允许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入固定资产时,可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保持企业不同融资方式下的税负平等;明确关税中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政策,在设备符合减免进口关税的条件下,将租赁公司纳入享受关税优惠政策范围内;同时,准予承租人以自身的特定减免税设备向租赁公司办理售后回租业务,设备可继续享受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在营业税政策中明确“经营性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业务形式,适用“融资租赁”税目征税。并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将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设备购买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合并计收印花税,以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额为计税基数,避免对租赁公司重复征税。
(摘自《人民政协报》2011年3月11日 顾书亮)